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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计税税率

09-22 财税实务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计税税率

2016年5月1日之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计税税率如下:

一般纳税人 可选简易
5%
之前取得 差额 (收入-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之前自建 全额 收入÷(1+5%)×5%
正常计税
11%
之前取得 全额 差额5%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之前自建 全额 全额5%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之后取得 全额 差额5%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之后自建 全额 全额5%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小规模 取得 差额 (收入-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自建 全额 收入÷(1+5%)×5%
个人住房 北上广深 不满2年,全额5%;
满2年,普通免税,非普通差额5%
其他地区 不满2年,全额5%;
满2年,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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