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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09-14 财税实务

南通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区域

项目类型

核定征收率

备注

全市

房地产项目实行核定征收的

在测算增值率的基础上确定
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53号)文件规定,在测算增值率的基础上,确定核定征收率。

旧房转让实行核定征收的

不低于5%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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