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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纳税人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并已完成了相应的加计抵

某纳税人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并已完成了相应的加计抵减声明

问:某纳税人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并已完成了相应的加计抵减声明,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附表四相应栏次填写相关数据,完成相应附表申报后,增值税主表应纳税额为0,提交主表时无法提交,存在相关校验规则,如何处理?

例如:某企业在2021年2月进行税款所属期1月的增值税申报时,销项明细表税额15263.33,进项明细表税额31670.06,附表四加计抵减情况“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栏次本期发生额4750.51、本期可抵减额4750.51、本期实际抵减税额4750.51,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完成相关附表填写后,主表应纳税额为0,在提交主表时存在如下提示:
 
答:纳税人填写错误,若应纳税额为0,则附表四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填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一期抵减。
解决办法:遇到此类问题,请根据提示要求或对照加计抵减规则重新修改附表四相应栏次的数据后再完成申报。
注意事项:加计抵减规则(抵扣环节,加计抵减额抵减的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而非从销项税额中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一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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