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基金等其他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的计税基础吗
民航基金等其他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的计税基础吗
问:民航基金等其他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的计税基础吗?
答: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是分别列示的。其中,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遵循“征扣一致”的基本原则,上环节征多少,下环节扣多少,上环节不征税,下环节不扣税。因此,民航发展基金不应纳入进项抵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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