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是否有
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是否有变化
问: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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