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当年没有享受是否就作废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当年没有享受是否就作废了
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当年没有享受是否就作废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4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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