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增值税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增值税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问: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增值税是否适用简易计税,适用条件如何?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 号)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对房地产老项目,其出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cszx/24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