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
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能否继续弥补
问: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能否继续弥补?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cszx/22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