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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已使用但未办理验收手续是否交房产税

10-09 财税咨询

新建房屋已使用但未办理验收手续是否交房产税

问:新建房屋已使用但未办理验收手续是否交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7〕11号)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等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因此,若该企业新建房屋未办验收手续但已经使用,应自使用的次月起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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