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人防工程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在已售产
地下人防工程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在已售产品与未售产品间分摊扣除
问:地下人防工程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在已售产品与未售产品间分摊扣除?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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