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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是否有享受减免税

10-07 财税咨询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是否有享受减免税

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是否有享受减免税?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7〕27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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