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物业办公场所能否在土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物业办公场所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物业办公场所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属于项目配套的物业办公场所,建成后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按规定扣除。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cszx/2182.html
- 上一篇:临时围挡工程取得的进项如何抵扣
- 下一篇:房屋产权未确认或因纠纷解决的房产税由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