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征的范围有哪些
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征的范围有哪些
问: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征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9号)规定:(一)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等。
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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