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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厂房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进行资本化处理

07-12 财税咨询

建造厂房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进行资本化处理

问:建造厂房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进行资本化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企业建造厂房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按规定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后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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