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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丢失税控IC卡如何处理

07-09 财税咨询

企业丢失税控IC卡如何处理

问:企业丢失税控IC卡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四十三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第六十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或通用发行器及相关软件等防伪税控设备,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2份; 2、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声明作废的公告(注明企业名称、专用设备编号、丢失被盗时间等); 3、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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