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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纳税地点

11-25 财税实务

固定业户到外县销售货物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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