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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市、区)建筑服务计税税率

09-22 财税实务

跨县(市、区)建筑服务计税税率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跨县(市、区)建筑服务计税税率如下:

一般纳税人 正常计税11% 预缴税款=(收入-分包款)/(1+11%)×2%
简易征收3% 预缴税款=(收入-分包款)/(1+3%)×3%
1.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小规模 简易征收3% 预缴税款=(收入-分包款)/(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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