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市、区)建筑服务计税税率
跨县(市、区)建筑服务计税税率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跨县(市、区)建筑服务计税税率如下:
一般纳税人 | 正常计税11% | 预缴税款=(收入-分包款)/(1+11%)×2% |
简易征收3% | 预缴税款=(收入-分包款)/(1+3%)×3% | |
1.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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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 | 简易征收3% | 预缴税款=(收入-分包款)/(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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