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无锡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区域 |
项目类型 |
核定征收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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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
房地产项目实行核定征收的 |
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写字楼、高级公寓 |
不得低于5% |
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53号)文件规定,在测算增值率的基础上,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
建造的营业用房、别墅 |
不得低于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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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 |
不得低于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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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转让实行核定征收的 |
原则上不得低于5% |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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