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聚好财税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02-08 财税法规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10日

版权保护: 本文由 聚好财税 原创,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www.juhaocaishui.com/csfg/1120.html